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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购电政策的要点与解读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各地切实组织开展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以“六个明确性要求+四项政策协同”的方式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作了工作部署。 总体要求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要坚持市场方向,鼓励新进入市场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要加强政策衔接,做好与分时电价政策、市场交易规则等的衔接,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要规范透明实施,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代理购电行为公平、公正、公开。 六个明确性要求 ![]() 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二、预测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规模 电网企业要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现货市场运行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方,应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分时段用电量。 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 三、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 各地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下同)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收购,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有剩余电量且暂时无法放开的地方,可将剩余电量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各地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不应超过当地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和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规模,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预测用电量以及上年度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当地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各地要推进放开发电计划,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 为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实施,2021年12月底前,电网企业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挂牌购电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挂牌成交电量不足部分由市场化机组按剩余容量等比例承担,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无挂牌交易价格时,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购电价格;2022年1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继续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五、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其他地方按照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价格结算,暂未开展上下调预挂牌交易的按当地最近一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六、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 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期间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同。 在规定时限内,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电力交易机构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电网企业。 四项政策协同 ![]() 一、加强与居民、农业销售电价政策的协同 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保持价格稳定。执行代理购电价格机制后,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 在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用电价格应当按照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加强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协同 各地应按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应与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市场规则。 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与其他用户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电网企业要单独预测代理购电用户负荷曲线,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出清;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的优先发电电源,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鼓励跨省跨区送电参与直接交易。 燃煤发电跨省跨区外送的,送受端双方要适应形势变化抓紧协商形成新的送电价格,确保跨省跨区送电平稳运行。 四、加强与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政策要求的协同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保障措施 一、规范代理购电行为 电网企业要按要求规范代理购电方式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并按季度将代理购电及变化情况报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交易机构要确保独立规范运行,不得参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 二、加强代理购电信息公开 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原则上应按月发布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相关情况、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 三、确保代理购电服务质量 电网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管理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积极推进表计设施改造,加快实现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为做好代理购电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要围绕代理购电实施开展专题宣传,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持续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增进各方面理解支持,积极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做好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 各地要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评估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五、强化代理购电监管 各地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当地相关部门,重点围绕代理购电机制运行中的市场交易、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加强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的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许维娜)自今年3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后,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亮点多多,更注重可操作性 一、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更有针对性 除一般性注册条件之外,《办法》分别对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等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提出针对性的注册要求,更加注重促进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 注册程序方面,《办法》提出首注负责制,强化首次办理售电公司注册手续的电力交易机构责任;同时,对售电公司注册所需提交的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等材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办法》印发前,有关人士曾反映,各地售电公司多为一次性准入,实则准入后一直未真正参与交易、成为所谓的“僵尸”企业,或者出现公司法人、资产总额、专业人员等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却无法核实,甚至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情况。 二、更加注重售电公司动态管理和风险管理 《办法》提出,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并提出动态管理条款,对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实施动态管理,可以更加及时掌握售电公司重要变化,并根据情况对售电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近两年来,随着电力市场建设进入深水区,加之燃料成本波动,不少地方出现批零倒挂等现象,一些售电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甚至跑路。”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提出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制度,加强售电市场风险管理,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制度,相当于对售电公司在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以及信用方面加了一个“紧箍咒”,是加强风险管理和结算监管的重要举措。 三、启动保底售电服务,衔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除市场化方式承接售电公司退市之后的购售电合同之外,《办法》还提出了较为详细的保底售电机制,是《办法》的又一大亮点。 对此,上述负责人将核心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保底售电公司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抗风险能力强。 二是保底价格衔接代理购电价格和现货价格,中长期模式下,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现货市场正式运行期间,原则上不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 三是设置兜底原则,增加最后防线: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新《办法》相比原来,在实操性、针对性、风险管理、政策协同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对新形势下售电公司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负责人总结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