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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体系、市场与制度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活动构成

碳排放交易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市场交易体系,主要包括:总理目标设定、配额分配、配额登记、MRV、碳交易、清缴履约、结算等活动。



总量目标设定


1

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值确定。总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碳市场的运行和排放交易机制减排激励作用的正常发挥。


2

总量设定的模式。方式通常有两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总量设定的方式会对最终设定的总量值产生影响。


3

总量结构的比例设定。总量结构的比例设定决定了总量中应当包括的既有分配配额部分和储备配额部分。我国碳市场实质上形成了相对折中的分配体系,遵循“统一行业分配标准”、“差异地区配额总量”、“预留配额柔性调整”三个原则。



配额分配


是碳交易管理机构根据碳排放控制目标,依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交易圈”企业下达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一、纳入排放控制行业的范围问题。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启动初期,都是将直接排放的行业纳入到控制范围,如电力行业,而间接排放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纳入排放控制的主体范围问题。同一行业的不同主体存在着直接竞争关系。门槛越低,覆盖的企业数量就越多,市场管控的碳排放量就越大。


三、配额分配的方法问题。分配的方法是配额分配的核心,是各利益方综合意志的体现,分配方法直接决定了企业权利义务的大小,另外,分配方法决定了企业分配的总量能否得到有效控制。



配额登记


配额是碳排放权的表面凭证和记载载体。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碳空间,属于无形物。



 MRV


MRV即“可监测(Monitoring)、可报告(Reporting)、可核查(Verification)”。MRV是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量量化的基本要求,是碳交易体系实施的基础,也是《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之一。每一个参与碳交易的主体,都需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体系,以满足可监测、可报告的要求。



碳排放交易


全国碳排放交易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交易机构管理的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中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交易方式。



配额清缴履约


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即企业在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与其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完成履约,排控单位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结算


结算是一个会计用语,指把某一时期内的所有收支情况进行总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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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的制度框架

碳排放交易制度主要包括总量制度、分配制度、核查制度、交易制度、配额清缴制度、配额登记制度。各项制度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了碳排放交易活动顺利、有效开展的基石。



总量制度是前


碳排放总量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排放控制目标,确定本国或本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等一系列制度总和。



分配制度是核心


通过分配明确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配额分配方法有免费分配、有偿分配和混合模式三种。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初期,政府为了使市场顺利启动,对企业采取了妥协和谦让的政策,在分配方法上一般是免费分配和祖父制的分配方式。



核查制度确定义务


核查是指第三方核查机构依照颁布的核查方法对排放源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的检测和核算。


核查主体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的碳排放进行核查,以确保碳排放核查结果的公正。


核查方法是核查的依据。核查机构的核查主要是依据政府公开颁布的有关碳排放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即核查方法。


核查的对象是排放源。排放源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物体或主体。


核查的方式包括了检测和核算。核算或计算,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数据和方法,核算或计算出设施或企业的碳排放量;监测主要是在排放源处安装的监测仪器,由仪器直接计量碳排放,这主要是应用于电力行业。



交易制度是主要内容


排放企业交易主要目的是为了履行义务;交易的标的是配额。



配额清缴是法律保障


配额清缴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法定不过义务是指基于法律或政府直接规定的强制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配额清缴义务是碳排放交易中义务体系的核心,是碳排放交易的原动力。



配额登记是基石


碳排放配额登记,主要包括了登记簿对于碳排放配额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以及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


碳排放交易是一个以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配额登记制度为基石,履约和处罚制度为保障,通过分配制度确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市场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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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阶段

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来看,主要分三个阶段:



排污交易发展阶段


美国是开展排污交易最早的国家,也是目前排污交易的理论和实践最为完善的国家,首先排污的总量制度为碳排放管理所沿用;其次,排污交易制度的框架和各项制度为碳排放交易制度所借鉴。



契约型排放交易市场


是指碳排放交易主体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自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交易市场。具有一下特点,首先各参与主体是通过契约的方式自愿加入碳排放交易市场;其次,参与主体加入市场后须承担排放控制义务。



政府主导型发展阶段


是指由政府根据法律确定总排放量并强制排放义务主体履行排放控制义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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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基本类型


自愿碳交易与强制性碳交易


自愿碳交易市场是指从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目标出发,通过参与方自愿签订协议,约束自身碳排放建立起来的碳交易市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是指通过法律约束企业碳排放建立起来的碳交易市场。



配额型市场和项目型市场


配额市场是指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配额为交易标的的市场。


项目型市场是指以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交易标的的市场。


两者关系:两者交易既是相互联系,也是相互独立的。基于配额的碳排放交易是碳市场主要的交易模式,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是配额碳排放交易的有益补充。



碳现货市场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


碳现货市场即是通常的碳配额交易市场。碳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基于碳现货市场发展而来的衍生品金融市场。


而在日益产品多样化的全球碳金融体系中,尤其是欧盟和美国,碳交易市场上约98%的交易量都是来自于碳期货和碳期权。


碳期货是以碳排放权现货合约为标的资产的期货合约。


碳期权是指在将来某个时期或者确定的某个时间,能够以某一确定的价格出售或者购买碳排放权的选择权,该权利的购买方既可以行使在约定期限内买入或卖出标的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碳基金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购买碳信用或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经过一段时期后给予投资者碳信用或现金回报,以帮助改善全球气候变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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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典型碳市场发展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在2015年签署的《巴黎协定》中,明确鼓励用碳排放交易等市场方式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碳排放交易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市场交易体系,主要包括:总理目标设定、配额分配、配额登记、MRV、碳交易、清缴履约、结算等活动。



国际典型碳交易市场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


EU-ETS发展至今经历了四个阶段,各阶段的覆盖氛围、配额分配方式、交易规则等制度差异较大。


第一阶段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主要为《京都议定书》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时间跨度与《京都议定书》首次承诺时间保持一致。


第三阶段

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排目标设定为总量减排21%(2020年相比2005年),年均减排1.74%,所覆盖的产业也进一步扩大。


第四阶段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减排目标设定为在1990基础上减排40%,每年线性减少2.2%。拍卖比例最少57%,并且进一步优化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


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


在北美地区,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是唯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


RGGI源于2005年美国东北部地区十个州共同签署的应对气候变化协议。


新西兰配额交易体系(NZ ETS)


新西兰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一个推动长期减排的气候变化政策,并不断提出更高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新西兰于2009年11月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修正案》,成为第一个采用碳交易机制的非欧洲国家。目前来说NZ ETS主要是通过京都市场与其他国家或区域性的ETS进行衔接。该体系建立伊始,就允许本国企业不但可以在国内碳交易进行交易,也可以进行海外交易,使用国际碳信用额度。


总体来说,该法案为新西兰未来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是国际交易市场发展的一大动力。


日本东京碳交易体系(TCTP)


作为亚洲地区唯一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国家,日本的减排态度一直比较积极2010年,世界上第一个城市级的强制排放交易体系在日本东京构建—东京都排放量交易制度(Tokyo Cap and Trade Program,TCTP)。TCTP被视为日本城市排放交易体系的先行者和试验区。


东京都施行的排放交易机制是总量体系交易的模式,即设定排放的总限额,依据这一限额确定排放权的分配总量,再以一定的分配方式分配给受管控企业,企业获得配额后可以按需交易。


以TCTP为模板进行推广将大大减少政策成本,为未来日本其他城市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借鉴。



中国碳交易市场


2011年10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批准北京、上海、湖北、重庆、广东、天津、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并明确了2013-2015年进行区域试点,2015年后逐渐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时间表。


七个试点碳市场的发展具有以下典型特点:

1

政策先行、法律滞后。


2

在覆盖范围上,只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3

在配额总量和结构上,各试点将总量设定与国家碳强度目标相结合,充分考虑经济增长和不确定性,进行总量设置。


4

在配额分配机制上,通过免费分配与拍卖相结合、历史法和标杆法相结合、事前分配与事后调整相结合的“三结合”方法。


5

在抵消机制上,允许采用一定比例的CCER用于抵消碳排放。


总体上看,体现出了新兴经济体不完全市场条件下碳交易的广泛性、多样性、差异性和灵活性,从而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碳交易相比形成自己的特色,为建立全国碳市场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发展


第一阶段

基础建设期,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国统一的数据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


第二阶段

模拟进行期,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发电行业配额模拟交易,全面检验市场各要素环节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强化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完善碳市场管理制度与支撑体系。


第三阶段

深化完善期,在发电行业交易主体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

创造条件,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2021年1月1日,中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启动,首个周期截止12月31日,涉及2162家重点排放企业。


2021年7月16日上午,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启动仪式(上海会场)暨中国碳交易市场论坛上,碳中和行动联盟正式成立。


我国高度重视利用市场化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碳市场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和有效的政策工具,全国碳市场顺利启动上线交易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具有深远意义的崭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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