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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风险控制和管理(上)

中国碳市场政策法规解读

(1)重要事件


2010年10月

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2011年11月

国家发改委批准7个省市试点碳排放交易

2013年6月

国内首个碳排放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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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


国家发改委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3月

《碳排放管理条例》送审稿提交到国务院审议

2017年

3月底,完成八大行业配额分配方法和基准线

12月《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正式印发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成立

2019年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2021年

1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实行,全国碳排放市场全面启动


7月16日,生态环境部宣布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仪式。本次启动仪式分为北京、上海和湖北三个会场,三地连线共同启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部署,全国碳市场将采用“双城模式”——由上海负责全国碳交易机构及系统建设,武汉负责全国碳登记结算机构及系统建设

2.碳交易法律法规体系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3.碳交易法律法规评价

(1)二氧化碳及碳排放权法律属性问题


二氧化碳应否确立为法律意义上的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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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位阶低、行政处罚缺乏依据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3)具体制度过于抽象、原则

国家层面的原则性表述,导致地方立法细化难以统一,包括在覆盖行业,纳入标准、配额分配、交易规则、风险控制、报告与核查指南、履约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4)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纠纷类型:配额分配纠纷、配额清缴纠纷、配额/减排量交易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加“97.排污权交易纠纷”“98.用能权交易纠纷”“99.用水权交易纠纷”“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01.碳汇交易纠纷”

碳市场法律风险分析

1.碳市场风险特征

(1)主体多元:控排企业、机构及个人、交易机

(2)客体特殊 核证减排量、碳金融衍生品

(3)利益复杂:经济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利益

(4)风险综合: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

2.碳市场风险概述

(1)政策风险:碳市场具有很强的政策依赖性,碳市场的活跃与否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环境政策积极与否


(2)履约风险: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交,否则将会承担由未能按期履约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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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风险:交易所需详尽约束参与交易活动的个体的行为,如交易时间、交易种类、双方责任和解决争端的条款等


(4)法律风险:既有一般法律问题的共性,又具有碳资产管理的个性


(5)合规风险: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主要业务场景涉及的法律风险

1.配额履约中的法律风险

(1)约束行为类型

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2)责任类型

·行政处罚、黑名单制度、节能减排优惠限制、信贷政策限制、行政处罚的思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

·环保处罚可能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影响企业信用

2.配额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1)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机制介绍


(2)主要风险

主体是否适合: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拟转让配额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被司法冻结·

转让价格是否满足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

·是否在限定时期内办理过户登记及结算·

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3.自愿减排市场的法律风险



(1)自愿减排业务模式

纯咨询模式、收益共享模式、代理销售模式、合资合作及其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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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风险

2017年,为完善和规范CCER交易,国家发改委暂缓受理CCER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的申请。


·项目识别与备案风险:与可再生能源开发通盘考虑


·CCER政策理解不到位:抵消比例、时效认识不足;信息不对称陷入碳汇骗局


·开发合作机构选择及谈判风险:PDD文件不合理;CCER开发责任分配不合理;CCER的收益分配及付款方式不当;法律政策变更及违约赔偿约定不当

4.碳资产托管的法律风险

(1)不同交易机构对托管的风控要求


(2)主要风险

信用风险:不诚信造成合同违约,即使最终能够采取法律手段获得赔偿。


返还风险:通常希望返还时间尽可能接近履约截止期限并充分利用履约前的市场波动进行套利。


CCER适用性风险:注意CCER抵消配额的适用性要求,所置换的CCER无法用于当年度碳排放履约

5.碳资产质押的法律风险


(1)试点要求例举

上海:本规则所称配额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符合条件的配额合法所有人以其所有的配额出质给符合条件的质权人,并通过交易所办理登记的行为。


深圳:管控单位获得的配额,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广州: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抵押融资是指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融入方)以其所有的碳排放配额抵押给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并通过广碳所办理抵押登记的融资方式。

2)《民法典》相关要求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赁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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